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548号
原告:**,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05463012。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高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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