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074号
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南山路浔海御景3栋1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38W9PQ0U。
法定代表人:梅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伦,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江,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5463012。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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