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4362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旭,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笑,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05463012。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告: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1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0950XR。
法定代表人:周宝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2.75元,由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菊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 记 员 张永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民初4362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被告: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0950XR。
被告: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05463012。。
本院在审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2.75元,减半收取2346.38元,由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王菊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永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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