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336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054630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84元,减半收取计802.9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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