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财保27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
被保全人:***,男,汉族。
被保全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请求保全被保全人价值745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以其名下位于南岸区兴塘路29号1幢3-2的房产(证号渝(2021)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1365621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发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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