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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经济合作社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4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5906424-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民初字第003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经济合作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0156760.3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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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