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与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民初245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主要负责人:杨欣健,总经理。
被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晏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林,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梅,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费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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