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4145号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3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759579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智富中心22幢206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559725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331元,减半收取5166元,由原告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