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3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7595797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汇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前洋路3号(1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267173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汇联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汇联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温州汇联发展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尾号13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6.73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用。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86元、执行费653.27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汇联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汇联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