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28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市开元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65194388L。
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9602506。
本院在执行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冀1128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87690.8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