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1364号
申请人: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开元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会,总经理。
被申请人:蒲县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临汾市蒲县东大街。
申请人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蒲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县中医院的财产在价值8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国有土地证、银行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蒲县中医院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