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利康制氧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1041号
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开元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会,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