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景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景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9824号之一
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5305H。
法定代表人:陈建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和,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景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楼半山花园海天阁286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99614E。
法定代表人:李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景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8元,减半收取计5189元,诉讼保全费3809元,合计899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伟基
审判员  石 慧
审判员  何明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威阳
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