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252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歙县香宁科创服务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64759308A(1-1)。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55206681B。

法定代表人:吴慧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立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周龙

审 判 员  吴芳琴

人民陪审员  凌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