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杨之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64759308A9199(1-1)。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