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土,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土与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40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入40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40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曹助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