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与***、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3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3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赔偿案件款127826元,并承担诉讼费4200元,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件款12782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0317元(含本金127826元,利息691元,本案执行费1800元),四被执行人委托王某甲已将案件款本息128517元领回。诉讼费4200元因***无赔偿能力暂无法执行。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324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芳 华
审 判 员 卢 林 祥
审 判 员 张 忠 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武 斌
书 记 员 韩 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