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与***、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3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3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赔偿案件款127826元,并承担诉讼费4200元,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件款12782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陕西众天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30317元(含本金127826元,利息691元,本案执行费1800元),四被执行人委托王某甲已将案件款本息128517元领回。诉讼费4200元因***无赔偿能力暂无法执行。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324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芳 华
审 判 员  卢 林 祥
审 判 员  张 忠 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武 斌
书 记 员  韩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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