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085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江,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64,363.06元,后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793.63元),由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1,768.63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员 唐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