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554号
原告: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南一巷50号驰达大厦1栋3层办公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新0104财保4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47,042.35元的财产。2022年3月23日,原告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原告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39,030.6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阿勒腾齐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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