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综合楼高层底商1单元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72716R。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性,1976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652号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818LLXM。
法定代表人:张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416874.71元(另含执行费5448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