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32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629.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