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科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325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阳光天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399号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俞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1.72元(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791.72元),现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5,766.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于志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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