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南一巷50号驰达大厦1栋3层办公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