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杉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518号***和综合楼高层底商住宅楼1**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477号新疆大厦707室。 负责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安 晶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