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益尔公共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23158号
原告:重庆益尔公共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华廷商务楼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LTRD50。
法定代表人:马希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现代.国际设计城****5—**(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753738。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益尔公共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益尔公共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益尔公共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世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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