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民初560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2栋5-6层(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753738。
法定代表人马维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良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旭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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