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8财保6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3年3月11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通祥街丽景公寓**北侧**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4662809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冀0828财保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50×××80)的账户存款限额冻结800,0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账户存款限额冻结的800,00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