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财保19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丽景公寓1期北侧11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4662809P。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哈里哈乡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哈里哈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限额冻结4000000.00元(因其他账户同时冻结,如实际冻结款项超出4000000.00元,对超出部分将解除冻结)。冻结期限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