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81民初1959号
原告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双兴综合楼商厅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忠余,北京倡衡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民,男,198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创业路北明升小区10栋1单元202号。
被告霍林郭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地址霍林郭勒市一中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文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育,内蒙古圣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霍林郭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提出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74元,减半收取13787元(原告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市宏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