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异123号

异议申请人: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山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方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申请人:赵立平,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将多扣划的8416.40元返还给异议申请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滦平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孙立军

审判员 赵 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