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源源进物资经销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7401执异3号
在本院执行盘锦市兴隆台区源源进物资经销行与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盘锦辽河油田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盘锦辽河油田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盘锦辽河油田金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盘锦辽河油田金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李大海 审判员  赵光男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