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盘山县信达物资经销处、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7401执8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河人民法院(2020)辽7401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欣
书记员  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