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7401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东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150825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玉 萍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 牛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