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7401执31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车籍,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4375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萍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