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锐锋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8277925XA,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郑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学,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6711008B,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然,***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14318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玉  萍
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刘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牛 多 ( 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