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与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3410号
原告: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238T。
法定代表人:高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迎波,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8010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与被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九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