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260号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巿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先,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众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西路(锑都电商城A栋415室)。
法定代表人:戴志雄,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韵乔,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杏乐路银河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众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山水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奉纲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陈 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