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初2498号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光,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玲,系沈阳飞扬灵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玲,系沈阳飞扬灵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鑫源公司)诉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青岛鑫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处分,青岛鑫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300元,由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