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82民初2920号
原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万紫山社区中兴街273号富源城堡A区二期10号楼1至2层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UU24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801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光,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