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145号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80100P。
法定代表人:孙振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光,系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万紫山社区中兴街273号富源城堡A区二期10号楼1至2层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UU24176。
法定代表人:陈秀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山,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715元,由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钧海
人民陪审员  袁春玲
人民陪审员  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仇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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