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80100P。
法定代表人:孙振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76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5414.2元,扣除7699元执行费,剩余案款54771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6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