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鼎立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48号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80100P。
法定代表人:孙振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鼎立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魏家庄社区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立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青岛鼎立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