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远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0执2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南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6221450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远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34378870T。
法定代表人:何文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10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远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远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未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381元,本案执行费6716元。但被执行人石家庄远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银、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土地,证号:石鹿集用(2015)第03-405号、(2015)第03-406号已查封,该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石家庄远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12月02日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朝进行了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10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