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石龙双源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6057号
原告:重庆市石龙双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花石街1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61666T。
法定代表人:黄宗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54086A。
法定代表人:胡雪莲。
第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8966。
法定代表人:许后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石龙双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原告重庆市石龙双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石龙双源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冰颖
书 记 员    王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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