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5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人,住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后荣。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人,住渝中区。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经网上总对总查控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登记、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有银行开户记录,但无可供执行的余额。目前该案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