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635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该区。
原告:***,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瑚,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8966。
法定代表人:许后荣。
第三人:贵州省习水经济开发区侨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习水县东皇镇城西区红都世纪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760089149。
法定代表人:黄万枝。
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9938939XK。
法定代表人:余昌林。
第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省习水经济开发区侨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九酒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高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樊栩淳
书 记 员 于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