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17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69499-2。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037928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4)荔执审字第43《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81.498万元、逾期罚款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道××路××永泸路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205房地证2012字第5××0、5××0号】,并已向首封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4、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