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4154号
原告:***,男,***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何**、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仲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