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6197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89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