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业华,山东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6841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青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2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克